就、分、啊!!
之前我們有回答過長期交往後分手的問題,雖然那一則比較針對長期親密關係跟好像雙方都沒有「犯錯」的狀況。
但分手從來也沒有「其他狀況」——分手的理由永遠都只有一個,就是關係當中有一方,不想繼續下去了。
無論表面上提供的理由有多蝦,是因為你阿嬤託夢說不可以跟對方在一起,或是發票沒有中獎,是因為對方頭三天不洗,還是因為突然看到對方背後跟著不明靈體,總而言之,這些理由最後都只是導向你就是不想跟他繼續維持現在的關係了。
通常大家會說,就是不愛了。但我也不覺得這就是不愛了,愛跟想要繼續維持關係不見得是同一件事,而愛也從來都不只有一種,即使分手後,你還是可能「愛」對方。
重點是意願,當你已經沒有意願跟一個人繼續維持戀愛關係了。
那就該分手了
反之,當一個人已經沒有意願跟你維持戀愛關係了,他可能很渣、很雷、約砲還三秒射,可能給過你山盟海誓,也可能眼裡星星都是你,但他現在就已經沒有意願跟你繼續維持關係了。
你可以怒罵他是渣男惡女,跟好友罵爆他,分手那一天對他比中指,哭到脫水狂喝酒,你可以有情緒,但你終究要接受,你們的關係已經結束了。
這個呢,就是分手唯一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