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於昨日(5/29)宣布刑法239條違憲,即日起失效,也就是俗稱的「通姦除罪化」。這個詞往往會讓大家有一種接下來外遇都沒事的錯覺,當然不是,與其說是通姦除罪,倒不如說是婚外性行為回歸民事,簡單來說,就是接下來你跟誰做愛不用對國家負責,你只對你跟定契約的對方負責。
經過一晚看到許多人無論是開始說自己要跟人妻打砲、開始擔心自己的配偶會外遇,似乎都忘記了,通姦罪從來都不是阻礙婚外性最主要的工具,而是外遇這件事本身的「艱難」。
首先,要有人願意跟你發生婚外行行為。有些人幻想自己跟人妻之間的距離是通姦罪,但其實上,他跟人妻的距離就是他自己。
其次,民事賠償仍然存在。許多人說回歸民事就是有錢人就可以外遇,但一直以來,台灣不都是如此嗎?在有通姦罪時的台灣,所謂的「元配」也從未因此增添多少保障。
不僅法律不會懲罰到當權者,你可曾看過護家盟或什麼盟去抗議過王永慶或宣明智這些有權有勢的出軌者?面對事實吧!通姦罪會確實造成某些人在婚外性行為受到懲罰,但這個懲罰從來都不是等值的。
我在太報專欄的第一篇就在討論通姦除罪化,除了法律上的意義外,最大的重點是,後悔的餘裕從來都是不同的,基於性別或階級上,產生了差異:
無論是墮胎或通姦除罪,都不等於那個一個「失敗」或「做錯事」的人沒有負起責任。
即使通姦在刑法上除罪,最後仍然要回歸民法,外遇者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透過恐嚇的方式來逼迫女性必須要生育小孩或伴侶必須要維繫關係,最終受到傷害的,都是最沒有餘裕後悔的那些人,而這樣的不平等不僅僅展現在本文所述的性別之上,還包括階級、族群等各種弱勢,國家與法律存在的必要,應該是積極地讓破除這些不平等,而非持續讓這樣的不平等擴張。
讓性的自主回歸個人以及伴侶之間的默契與約定的重點便是如此,這次釋字對於當代社會最重要的意義,或許不只是通姦罪除刑責。而是對於性自主與平等的重視,展現了新世代的戀愛婚姻家庭不同的可能,不再僅僅是因為必須在一起而在一起,而是因為在這段關係,在這群人中,你最自在、舒服,最喜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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